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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联合督查的意见

作者:建筑中国建筑金属结构信息网网    
时间:2010-09-02 10:55:47 [收藏]
安委办函[2006]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06年10月16日 
    关键词:工作 联合 意见 整治
    安委办函[2006]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06年10月16日    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电监会: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委办函〔2006〕26号)要求,各有关部门根据行业特点,认真制定了实施方案,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部署,目前各项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为促进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06年9月至10月开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联合督查活动,具体意见如下:

      一、联合督查的目的

      1.检查自今年3月份以来,各有关部门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

      2.针对工作开展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深化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相互学习和交流各有关部门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做法、措施和经验,对好的典型进行总结推广,对问题严重的单位予以通报。

      二、联合督查的主要内容

      1.各有关部门部署和落实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包括制定实施方案、安排部署落实、组织自查自纠、开展宣传发动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2.所属行业的建筑施工企业贯彻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包括组织实施、制定措施、宣传动员、自查自纠、企业处罚、隐患排查、整改落实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3.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取得的初步成效,今年以来安全生产情况、主要特点、存在问题、对策措施等。

      4.各有关部门所属行业今年以来发生的重特大伤亡事故的情况。

      5.被抽检的建筑施工企业今年以来伤亡事故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三、联合督查的方式和重点

      (一)联合督查的方式

      由主管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选派人员组成联合督查组,对本部门和所属行业的建筑施工企业(或项目)进行督查。

      1.对有关部门的检查,主要以座谈会的形式进行。受检部门和单位按上述有关督查内容要求向督查组作总体介绍,主要是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讨问题,交换意见。

      2.督查所属行业的建筑施工企业(或项目)时以抽查为主。由主管部门提出详细的督查方案,包括拟抽查的地区、线路、施工企业(或项目)名单等,由督查组共同确认后,实地进行检查。

      (二)抽查企业(或项目)的重点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抓住重点,以点带面,提高效率。具体要求是:

      1.房屋与市政工程建设:由建设部牵头负责,抽查1~2个今年以来重大事故多发的地区,对典型事故和重点施工企业(或项目)进行督查。

      2.公路工程建设:由交通部牵头负责,在中南或西南地区,特别是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选取一条在建的高速公路,抽查重点项目或标段,对施工企业项目部进行督查。

      3.铁路工程建设:由铁道部牵头负责,对在建的铁路重点建设工程,选取有较大的隧道和桥梁项目进行随机抽查。

      4.水利工程建设:由水利部牵头负责,对在建的国家级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抽查重点工区或工段,对施工企业项目部进行督查。

      5.通信工程建设:由信息产业部牵头负责,对在建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有重点地进行抽查。

      6.电力工程建设:由电监会牵头负责,分别选取在建的火电、水电建设项目中有高宽棚架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四、联合督查组的组成

      本次联合督查活动组成六个督查组,分别由各有关部门主管安全工作的司(局)级领导同志担任组长,各有关部门选派1名同志分别参加各督查组,组长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职能处(室)配合。

      组长部门的督查组负责对本部门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本次督查可与本部门开展的各项检查、督查、抽查等工作结合起来进行。各有关部门应聘请有关专家参与本部门督查组工作。

      五、有关要求

      1.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联合督查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团结协作,务求实效。

      2.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好本部门牵头负责的督查实施方案,包括督查具体内容、方式方法、时间安排、人员组成、抽查企业等要求,督查时间不少于6天。请各督查组将具体实施方案于8月31日之前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3.督查工作结束后,组长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督查报告,并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4.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协调本地区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联合督查。

      5.联合督查过程中有关问题需要综合协调的事宜,请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韩泓 电话:010-64464001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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