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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订防震减灾法对灾后重建作出规定

作者:建筑中国建筑金属结构信息网网    
时间:2009-12-22 20:54:25 [收藏]


      新华网北京10月23日电(记者陈菲、吴晶晶)“需要异地新建的城镇和乡村以及重建工程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首次审议的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对震后恢复重建相关工作作出了规定。中国地震局局长陈建民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做说明时表示,地震发生后,快速、高效地恢复重建,是减轻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重要环节。

      修订草案规定,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修订草案规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学校、医院、文化、商贸服务、防灾减灾、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住房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乡村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尊重农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以群众自建为主,政府补助、社会帮扶、对口支援,因地制宜,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

      修订草案还规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地震灾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积极恢复生产。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可以给予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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