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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时放弃的投标

作者:建筑中国建筑金属结构信息网网    
时间:2009-12-22 20:25:53 [收藏]

    [提问>
    1.招标人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的做法是否得当?
    2.投标人在澄清中放弃投标报价承诺其直接后果是什么?
    <问题l>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的做法是否得当?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招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根据需要通过评标委员会个别地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包括单价分析)是惯例,也是我国《招标投标法》允许的做法。按惯例,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采用书面形式,但双方不应寻求、提出或允许更改投标价格或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同时,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澄清方式了解投标人的具体报价情况是评标委员会所能采取的唯一方法。
    <问题2> 投标人在澄清中放弃投标报价承诺其直接后果是什么?
    投标人在澄清中放弃投标报价承诺,属于在投标截止期与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撤回投标文件的行为,根据惯例,其直接后果是,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如果对评标委员会对其价格的质疑,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会作废标处理。
    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而此种情况,招标人不能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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