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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能效标识:节能和管理水平双提高

作者:建筑中国建筑金属结构信息网网    
时间:2009-12-23 10:03:00 [收藏]

      目前在我国,建筑节能的观念深入人心,相关的工作正在深入进行,全社会范围内追求建筑节能的氛围日益浓厚,良好的开展建筑节能的工作环境正在形成。即将于200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这标志着我国的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到了法制化的轨道上来。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今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开始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并制定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等相关规章,建筑节能正在制度化。

      推行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势在必行

      要把建筑节能工作做好,推进建筑节能在全国范围的开展,实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国的建筑能耗非常突出,是整个节能工作的重要一环。据有关部门统计资料显示,目前建筑总能耗占全社会终端能耗的27.5%%。所以说,建筑节能工作搞好了,整个节能水平也就上去了。

      其次,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在世界许多国家已经实行,经验表明,它可以比较有效地对建筑节能进行管理。实际上,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作为一种新的管理机制,目前在国外已被广泛采用,例如:英国的标准评估程序(SAP)、美国的能源之星、德国的能源证书、俄罗斯的能源护照等。这些能效标识的类型多种多样,其效用也是多方面的。如德国的“能源护照项目”,记录一栋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同时包括隔热材料和暖气设备的质量等级,将来用户出租或出售房屋时,需向新使用者提供该房屋的“能源护照”;而俄罗斯的建筑物的能源护照有调节和开拓市场的双重功能:它既是跟踪和强制贯彻建筑节能标准的手段,也是供买方参考的政府认证的“节能标识”。美国的能源之星则属于一种自愿性的保证标识,在建筑方面其主要对象是商用建筑和新建住宅建筑。

      由此可以看出,制度化是建筑节能进一步开展的必由之路,而能效测评标识则是制度化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于建筑节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究其原因,在于能效测评标识可以客观反映建筑物的能耗水平,可以正确引导建筑业的发展方向,同时,还可以提高全社会对建筑节能的了解与认识,并成为加强建筑节能监管、实施激励政策的基础。

      能效测评标识的两个阶段建筑能效理论和建筑能效实测值

      按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的定义,民用建筑也包括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用建筑,而不仅仅是指住宅建筑,但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分别进行测评。这里所说的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透过《导则》,我们可以看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对建筑物的能效进行测评,也就是对反映建筑物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计算,并给出其所处水平。这里所涉及的“用能系统”,就是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安装的用能设备和设施。居住建筑的用能设备主要是指采暖空调系统,公共建筑的用能设备主要是指采暖空调系统和照明两大类;而设施一般是指与设备相配套的、为满足设备运行需要而设置的服务系统。了解这些,对于识读建筑能效标识是很有帮助的。

      对于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阶段,实际上是指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之后1年之内进行的标识。这类标识中的各项数值是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根据工程设计、施工情况提出的,必要时辅以有关部门的检测结果。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后,对建筑实际能效要进行为期不少于1年的现场连续实测,根据实测结果对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进行修正,并给出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结果。此标识有效期为5年,这就是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阶段。换句话说,即使是实测的能效值,也不代表5年后的情况。

      就目前而言,我国民用建筑能效标识分为五个等级,即五个星级。在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阶段,当基础项达到节能50%~65%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时,标识为一星;当基础项达到节能65%~75%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时,标识为二星;当基础项达到节能75%~85%以上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时,标识为三星;当基础项达到节能85%以上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时,标识为四星。若选择项所加分数超过60分(满分100分)则再加一星。

      对于能效测评标识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之间的关系,可以概述如下:绿色建筑在节能方面的认定应直接引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结果,不必重复评价;其次是通过建筑能效测评的建筑才能申请绿色建筑认定;三是能效测评标识要求发生变化时,绿色建筑的认定结果要重新认定。

      同时,有一点必须强调的是,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是以单栋建筑为对象的,且包括与该建筑相联的管网和冷热源设备。此建筑的能效实测值标识是不能代替彼建筑的,即使两建筑的设计标准完全相同也不行。

      推行能效测评标识主要是要建筑节能信息公开

      通常所说的建筑能效标识,是将反映建筑物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以信息标识的形式进行明示。实行这一制度的目的就是要实现建筑节能信息的公开,让全社会来监督这个工作。

      过去在建筑能效标识制度实行以前,建设单位与使用者在信息上是处于不对等的地位,使用者对建筑能耗情况也不了解。这不仅让建设者在建筑节能上减少投入,也让使用者增加了建筑使用成本,更在整体上加大了社会的能源消耗。

      现在,根据今年7月15日开始施行的《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规定:(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应当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第九条)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按《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执行,绿色建筑标识按《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而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第二十一也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从以上来看,部分建筑物的能效测评标识是制度的要求,也是法规的规定,它带有强制性。这种制度和法规的出现,给人们的监督提供了依据,也会使监督的效果更好,换句话说,就是使建筑节能的效果更好。

      另外,对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也必须说明清楚。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施行,其中的一个关键是标识内容的真实性问题。根据规定,测评由第三方测评机构完成,测评机构对标识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而测评机构的管理,则实行国家和省级两级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全国建筑能效测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测评机构认定标准和对国家级测评机构进行认定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评机构监督管理,并负责省级测评机构的认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国家级测评机构的年度工作业绩情况进行考核,每3年组织对国家级测评机构资格进行重新认定,认定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整改期满经审定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能效测评资格。

      从制度设计上说,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是一个比较完善的机制,可以使建筑能效测评和标识最大程度地达到真实客观,也使社会监督有了一个坚实的基础。我国建筑节能需要社会的参与,需要社会的监督,更需要建设单位树立起责任意识,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去规范自己,如此,建筑节能的管理才能落在实处,建筑节能也才能全面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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