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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KJG-SGZB-001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投资金额:46830万元
所属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内蒙古科技馆新馆工程,经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内蒙古科技馆新馆项目立项的批复》(内发改投字[2009]2256号)批准同意建设。招标申请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由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基建办公室负责对该工程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现公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
(一)项目名称:内蒙古科技馆新馆工程。
(二)工程地点: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北侧,北临北垣街,南侧为乌兰恰特大剧院和内蒙古博物馆,西侧为筹建中的演艺中心,东侧为东二环。
(三)总建筑面积:48300m2,地下一层、地上三层、局部六层。
(四)结构形式:框架-剪力墙结构-大跨度屋盖中国建筑金属结构信息网。
(五)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二、招标内容
招标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三、报名条件
(一)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同时具有足够资产和能力来有效地履行合同,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二)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拟派项目经理必须是在本企业注册的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建造师一级资质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并具有8年及以上施工现场工作经历;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并具有10年及以上施工现场工作经历;有类似工程(指3个及以上单体建筑面积45000 m2及以上的公建项目)施工经验。
(三)投标人、投标文件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3个及以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45000 m2,框架-剪力墙结构-大跨度(超过80米)或大悬挑(超过40米)屋盖中国建筑金属结构信息网,曲面幕墙的同类建筑工程经验。
(四)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报名时施工单位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建造师注册证书、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证书(区外建筑企业)、近二年诚信状况证明(区外建筑企业)、自觉遵守和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等其他资格文件。
(二)近三年(2007—2009年)企业社会信誉及业绩证明材料:
财务审计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银行出具的AAA级信誉等级证书,省、市、自治区级及以上工商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证书,省、市、自治区级及以上建筑安全生产文明工地荣誉证书,企业和拟派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和获奖证书(类似工程指单体建筑面积45000 m2及以上的公建项目至少3项;获奖证书包括省级优质样板工程、草原杯(或等同于“草原杯”)、鲁班奖工程获奖证书。)对于拟派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和获奖证书可选择2005年至今的。
(三)法定代表人参加报名的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人参加报名的必须提供法人授权书原件及授权人身份证原件,授权人必须为拟派项目经理并提供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
注:报名时必须提供以上资料原件及复印件(A4纸)两套,复印件加盖公章装订成册,资料提供不全者将拒绝接收,资格预审时必须提供以上资料原件。
五、发布公告时间及报名时间和地点
发布时间:2010年7月14日至2010年7月20日(周六、日不休息)。
发布媒体: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http://www.chinabidding.com.cn)
内蒙古政府采购网
施工单位可按规定时间从招标代理机构处报名。
报名时间:2010年7月14日至2010年7月20日(周六、日不休息),每天上午8:30时至12:00时,下午2:30时至5:30时,报名截止时间为2010年7月20日下午5:30时。
报名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原自治区政府办公区9号办公楼104室)。
六、资格审查
(一)凡合格的施工单位均可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报名提出资格预审申请,只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才能参加投标,所提供的资质业绩文件中如有虚假情况,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二)投标人于2010年7月24日9 时统一到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四楼业务一科资审,资审时需携带第4条所述的资质材料原件。
七、迟到的报名申请书将被拒绝(以提供资料送达招标代理机构的时间为准)。
八、招标文件的获取
(一)获取截止时间:2010年7月25日下午5:00前。逾期不再受理。
(二)获取地点:北京求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三)获取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原自治区政府办公区9号办公楼104室)。
(四)售 价:招标文件出售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内建工[2007]261号)文件。
九、备注
(一)投标人中标后,在签订合同的同时需以现金、支票或银行汇票(不接受银行保函)的方式向招标人递交4500万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
(二)投标人中标后,必须派投标文件拟派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进驻现场,未经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基建办公室同意,不得更换人选。
(三)凡区外建筑业企业参加自治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必须持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证书及近二年诚信状况证明。
(四)凡区外建筑业企业参加自治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并中标的工程项目,必须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备案手续。
(五)区外建筑业企业从内蒙古建设(www.nmgjsw.gov.cn)下载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申请表和外进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备案证书。
(六)2010年7月23日为投标人资格审查时间,资格审查时建造师(拟派项目经理)本人必须到场且必须提供相关证件及资料的原件,具体要求详见资审文件。资审文件下载时间为:2010年7月15日8:30至2010年7月20日17:30。
获取网址:www.truths.com.cn(业务咨询-相关下载栏)
十、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基建办公室
联 系 人:王伟
联系电话:0471-4825258 4824073
传 真:0471-4825258
电子邮箱:nmgjjb@126.com
招标代理:北京求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何淼 张振敏
联系电话:13511071243 13911089831
传 真:0471-4907785
电子邮箱:zhang_zhenmin@turths.com.cn
附件:1.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外来施工企业近两年内诚信状况的证明
2.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
3.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招 标 人: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基建办公室
招标代理:北京求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时 间:二?一?年七月 日
附件1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外来施工企业
近两年内诚信状况的证明
兹证明: 近两年内没有下列违规行为:
一、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五、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两起及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
六、拖延报告、隐瞒、谎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
七、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为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
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
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本证明自治区外施工企业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
(本页无正文)
(证明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内蒙古自治区
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
为了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施工企业的建筑行为,本企业自觉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郑重承诺:如果在交易、施工、质量、安全等方面发生下列行为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自愿退出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
一、拒绝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正常监督管理。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三、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串标、围标,扰乱有形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四、因欠薪而引发工人聚集上访事件。
五、不按时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参加的会议,不按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报表。
六、企业负责人、经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而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
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进建筑业企业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筑市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区建筑业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内政发[2006]84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和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的意见》(内党发[2007]1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扩建、改建活动的外进建筑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进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地不在内蒙古自治区,具有建设部或者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 外进建筑业企业实行年度备案制和工程项目备案制。年度备案制是指,凡区外建筑业企业参加自治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必须持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证书。
工程项目备案制是指,凡区外建筑业企业参加自治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并中标的工程项目,必须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备案手续。
第五条 外迸建筑业企业申请备案,应当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申请表(原件);
(二)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
(四)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五)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经注册的建造师)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
(六)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出承包工程介绍信和企业近3年的诚信证明(原件);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进驻自治区的项目部或办事机构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八)企业对进驻自治区的项目部或办事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经营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上述人员工作简历(原件),同时提供上述人员3年以内的养老保险金交讫证明。
以上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虚假,不予备案。
第六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外进建筑业企业申请备案资料(涉及交通、水利等行业的,经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提交资料齐全并真实有效的外进企业,核发年度备案证书(一式二份),并保留上述资料复印件予以存档。
第七条 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届时,外进建筑业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延续备案,延续备案无次数限制。
第八条 外进建筑业企业进入自治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自觉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时上报外进建筑业企业统计报表。在备案有效期内,如有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及建设部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记入外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清出自治区建筑市场。
第九条 外进建筑业企业进入自治区承包工程中标后,应当在签订承发包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备案手续。企业备案工程项目所配置的各类管理人员必须符合工程类别、规模的要求。
国务院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盟市及相关部门不得制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原先制定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同时自行废止。
(此页无正文)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
二?一?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