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新型建筑工业化实施方案的通知,详情如下。
本方案所称的新型建筑工业化,包含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现代化。建筑工业化,指的是传统的建筑业生产方式向工业化生产方式转变的过程,其基本内涵是以绿色发展为理念,以技术进步为支撑,以信息管理为手段,运用工业化的生产方式,将工程项目的设计、开发、生产、管理的全过程形成一体化产业链。住宅产业现代化,指的是以建筑工业化为核心,以住宅建设为重点,运用现代化科学技术和管理模式,实现传统生产方式向工业化生产方式转变,利用标准化设计、工业化生产、装配式施工等手段来建造建筑,通过社会化大生产来提高建筑工程的效率、效益和质量。本方案所称住宅,泛指房屋建筑、道路、桥梁、隧道、涵洞等所有建(构)筑物。
装配式建筑,指的是采用预制构件或部件,在施工现场装配而成的居住建筑和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指的是墙体、梁柱、楼板、楼梯、阳台等预制构(部)件在建筑结构中所占的比重。我市鼓励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的预制装配率。
一、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与分期实施相结合。科学制定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规划。近期,依托保障性住房、大型居住社区等具有标准化特点的建筑群,进行新型建筑工业化建设试点,初步形成适合本市特点的新型建筑工业化体系及标准,探索解决新型建筑工业化过程中,政策、设计、生产、建造、监督等环节的衔接问题,建立产业链框架;中长期,形成完善的适应我市特点的新型建筑工业化体系,从设计模数化、材料部品化向产品个性化过渡,培育一批具有核心技术的优秀企业、形成产业链完善的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集群。
2、政策扶持与企业推动相结合。在发展初期,注重产业链培育,加快制订土地、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激励政策,规划建设国家级住宅产业现代化示范园区,培育壮大一批带动能力强的产业龙头,调动实施主体参与园区建设的积极性;在中长期,注重市场培育,引导企业自主发展,在时机成熟后,通过形成足够的产业化市场、建立合适的市场准入制度、降低建设成本、保障产业链利润,激发企业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动力。
3、行政监管与市场激励相结合。各有关部门形成合力,通过行政机制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培育与产业链协调发展的建设市场,加强监管,保障施工质量和安全;同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通过提高环境资源的占用成本,降低节能型、低碳型、环保型建筑材料的使用成本,营造有利于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选择新型建筑工业化模式的内生动力。
二、总体目标及分期任务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面推进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制定系统的新型建筑工业化指导政策、技术标准;培育一批具有全国领先水平、拥有核心技术的现代化建筑业企业,形成一个集成化、系统化、规模化的建筑产业集群;全市装配式建筑达到当年开工建筑面积的50%以上,累计竣工面积超过1000万平方米;一次装修到位的菜单式装修、个性化装修和住宅产业化有机衔接;建成集技术研发、生产加工、产品配送为一体的住宅产业现代化示范园区,产业集群年生产能力达千万平方米、生产产值超五百亿元,实现我市成为“国家住宅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
(二)分期任务
1、产业培育期(2014-2016年)。建立健全土地、规划、建设、科研、金融、财政、税收、人员培训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扶持装配整体式建筑的设计、开发、施工、构配件生产、产业化劳务等企业的发展,培育住宅产业化集群,建立集设计、研发、生产、配送于一体的产业化园区;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和部分商品房项目中开展新型建筑工业化试点,为产业化培育市场;强化住宅设计模数管理,制定住宅模数、装配式建筑体系、配套构配件和部品的标准规范,初步建立新型建筑工业化的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环节的监管体系。
2014年全市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模式建造的试点项目面积达20万平方米,创建“国家住宅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2015年,全市每个区至少安排1个项目用于新型建筑工业化试点,全市试点项目面积达50万平方米;2016年达100万平方米,单体建筑的装配率达15%以上。
2、市场推广期(2016-2018年)。培育产业化应用市场,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大部分商品房纳入应用范围,进一步提高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市场保有量。建立比较完备的上下游产业链,推动住宅产业现代化示范园区建设;形成比较完善的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标准体系,丰富标准件的种类,提高通用性,提高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促进菜单式装修、个性化装修和住宅产业化有机衔接;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全方位发展。
2017年全市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模式建造的示范项目面积达150万平方米,2018年达200万平方米;2016年起全市各区在本区域供地面积总量中,落实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并按每年不少于5%比例递增的建筑面积用于示范项目建设。单体建筑的装配率达30%以上,梁、柱、剪力墙、楼板等主体承重结构(下简称主体结构)实现装配率达20%以上,楼梯、非砌筑内墙(预制轻质墙材)、外墙、叠合楼板、空调板、整体厨卫等除主体结构外的附属构件(下简称附属结构)实现装配率达60%以上,卫生间、厨房等重点部位装修实现菜单式定制、工业化建造;以研发、生产、配送为主的住宅产业现代化示范园区建设全面完成,新型建筑工业化集群年生产能力达400万平方米,核心产品供应范围辐射闽南地区。
3、全面推进期(2018-2020年)。实现由政府推动向全社会自觉运行转变,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市民参与的新型建筑工业化推进局面。建立完整的涵盖整个建设周期的新型建筑工业化意见书制度,完善建筑工业化生产、一次性全装修、建筑性能认定和优良部品认证等工作,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大力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新型建筑工业化应用范围进一步拓宽,从居住房屋向公建、厂房、地下管廊、天桥、桥梁、隧道等建筑形式延伸;建造技术、集成技术的研发水平进一步提升,节能、低碳、环保的新材料、新技术得以更广泛应用,在建设成本降低的同时实现建筑性能、品质的提升,“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高效、生态”的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模式深入人心,各建设主体积极主动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
2019年全市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模式建造的示范项目面积达250万平方米,2020年达300万平方米以上。单体建筑的装配率达50%以上,主体结构实现装配率达35%以上,附属结构实现装配率达80%以上,卫生间、厨房、客厅等主要部位装修实现个性化定制、工业化建造;推动住宅产业现代化示范园区向总部经济、研发中心发展,新型建筑工业化集群年生产能力达千万平方米、创造年产值超五百亿元,核心产品供应闽港澳台、日本、东南亚,轻型材料、集成厨卫产品辐射全球。为全省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十条措施
1、(组织保障)成立市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发文)。成员由市府办、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委、市国土房产局、市市政园林局、市科技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质监局、市教育局、银监会厦门监管局、市文广新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督促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发布促进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鼓励办法和实施细则,统筹规划、指导协调推进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工作,研究制定推进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各项政策、发展目标、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奖惩办法,建立联动机制,明确责任主体。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建设局,负责处理和协调日常工作。
2、(政策引导)实行政策调控,率先在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政府投融资项中开展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并逐步推广到招拍挂用地项目。各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建筑工业化的生产、市场调查,根据供求关系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政策,使生产和市场发展相协调,保障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开展项目试点。市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对其它政府投融资的公建项目,市发改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建设、规划、国土房产主管部门对拟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模式建造的项目,提出实施意见,并在立项审批中一并明确。
落实供地计划。市国土房产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发改、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在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分别安排建筑面积不少于20 万、50万和100万平方米的建设用地用于新型建筑工业化试点项目建设;市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国土房产、发改、规划主管部门,结合当年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面积落实比例要求,编制新型建筑工业化年度实施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给各区政府。
明确实施要求。从2017年起,对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所有建设项目,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就是否按新型建筑工业化模式建造提出初步意见,市国土房产主管部门及时会同发改、规划主管部门,对应按新型建筑工业化模式建造的项目,在土地出让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注明相关要求;对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公共建筑,市发改主管部门应会同国土房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项目立项阶段,明确是否按新型建筑工业化模式建造的意见,对应按新型建筑工业化模式建造的项目,应将相关意见作为土地供应的条件之一。
3、(政策激励)建立健全激励政策,鼓励建设主体、实施单位共同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
财政投融资项目。鼓励财政投融资项目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模式建造,市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在产业培育期,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发布单位面积造价增量参考值;对除保障性住房项目外的其它财政投融资项目,新增费用按实纳入项目建设成本。在市场推广期,逐步建立并完善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模式的计价办法和标准。
非财政投融资项目。在产业培育期,对未有强制性要求但建设单位主动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模式的建设项目,在通过市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可以采用“以奖代补”方式,给予开发建设单位以下不同的市级财政奖励:外墙、楼梯和叠合楼板均采用预制装配式混凝土且预制装配化率(指预制混凝土与总混凝土用量比值)不低于15%、30%、50%,对应奖励标准为100元/㎡、200元/㎡、300元/㎡(以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模式建造的建筑单体计容面积为基数);对于要求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模式建造,且通过招拍挂、协议等方式出让的建设项目,相关部门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以及开发单位在投标和竞购土地过程中应综合考虑新型建筑工业化成套技术应用成本因素,不再给予市级财政鼓励。
各相关部门在办理试点、示范项目的用地、规划、施工、预售许可等手续时应提供一站式、绿色通道等服务支持,适当上调示范项目的普通住房价格界定标准,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鼓励施工企业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模式建造。对装配式建筑,承接施工单位可以在文明工地、市优、省优工地评审和建筑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中参照新技术应用享受同等加分条件。
装配式建筑的混凝土墙体部分,不计入墙改基金的墙体材料计算范围,承接施工单位可以优先返还墙改基金、散装水泥基金;预制装配化率达30%以上的项目,免征墙改基金、散装水泥基金。
对预制装配化率达30%以上的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在产业培育期,经市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建设单位可通过业绩设定方式,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选择具有新型建筑工业化核心技术、或特定技术、或专有技术的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和具有上述技术的生产企业联合体承担施工任务。
4、(标准支撑)及时制定技术和评价标准、提供科研支撑,保障新型建筑工业化的顺利推进。
制定技术和评价标准。市建设、质量监督主管部门要按照标准先行原则,在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的基础上,加强对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标准的引进吸收、转化和创新,力争3年内初步形成新型建筑工业化地方标准体系,包括设计、部品生产、施工、物流、验收标准,标准部件设计图集,住宅性能认定规程和部品认定制度。对不具备编制标准条件的,应及时编制技术导则或引入先进地区的标准(规程)。市财政部门每年要根据需要安排资金用于保障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标准、定额的编制、宣贯、检查等工作的开展。
大力提供科研支撑。将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研究列为科技重点攻关方向,坚持产、学、研一体化,鼓励企业、高校、研究机构组建新型建筑工业化研究院、技术联盟、企业技术中心,加强核心技术研发及生产力转化。科技经费重点支持符合抗震设防和节能要求的预制建筑结构体系研究,设计标准化、部品模数化研究,以及部品设计、生产工艺、机械设备研究,信息管理平台开发等。
5、(产业升级)以住宅产业现代化示范园区为龙头,推动建筑业产业升级,为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夯实基础。
(园区建设)推动“国家住宅产业现代化示范园区(海沧)”建设,园区采用“一园多基地”的运作模式,积极引导新型建筑工业化行业领军企业向园区集聚,形成新型建筑工业化研发设计、部品生产、建设施工的全产业链,同时整合周边产业资源,形成产业集群,建成辐射全省的新型建筑工业化中心,市国土、规划、建设、地税等主管部门要对园区建设提供一站式、绿色通道等服务,对工厂型建筑业企业可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各有关单位要全方位支持园区建设,支持新型建筑工业化企业参与全国范围内的工程建设。
(产品升级)实行新型建筑工业化企业认定制度,保障产业化建筑质量,避免恶性竞争,确保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健康有序;鼓励开发、设计、部品生产、施工、物流企业和科研单位组成联合体,形成优势互补、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大型产业集团,力争在2018年前,培育3至5家联合体或大型新型建筑工业化骨干企业;扶持规模较大、技术能力强的构件厂、大型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等建材企业更新生产线,进行结构调整、产品升级。支持各部品、部件、集成产品生产企业开拓周边、海外市场,实现部品部件供应闽港澳台、日本、东南亚,轻型材料、集成厨卫产品辐射全球。
(技术创新) 市经信、财政、地税、海关等主管部门要加大支持新型建筑工业化企业技术进步力度,积极争取国家扶持产业发展的各类专项政策,支持全市新型建筑工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利用市级工业发展、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产学研合作等专项资金,支持全市新型建筑工业化龙头企业增产扩产、新产品研发、新技术新工艺应用,支持企业实现生产方式的工业化、自动化、智能化;支持企业申请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鼓励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上市融资、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参加大型专业展会,提高市场竞争力;将具有专利和成套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的生产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培育。
6、(质量控制)建立覆盖项目全过程的新型建筑工业化方案评审、产业化建筑设计、预制部品质量管理、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等系列监管体系,保障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设过程安全有序。
建立项目实施方案评审制度。组建专家委员会,负责评估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技术应用条件及标准,对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的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审定装配化率、全装修面积等技术指标,作为设计及审查依据;认定项目技术性能、确定奖励范围等事项,作为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的依据。
加强新型建筑工业化建筑的设计、审查管理。从事新型建筑工业化工程设计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和厦门市颁布的规范、规程、标准和规定,确保设计质量。设计审查机构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现行规范标准做好审查工作。
探索建立预制部品质量管理体系。结合试点工程,探索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构配件的质量监督机制;预制混凝土部品按类必须经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定后方可进场使用,市质量监督部门要配合建设质量监督部门对部品生产过程实施延伸监督。对于非砌筑类型的内、外墙板、装饰用制品、集成厨卫等各类预制构配件产品,生产企业应提供产品合格证及配套的产品、技术参数、使用要求、适用条件说明书。对于使用效果良好的产品和企业,建设、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应定期予以公示和推介。
探索建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对新型建筑工业化建设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制定专项监督方案,经专家评审后,作为监督依据。对于没有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其企业标准在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后,可作为监督依据。逐步建立资质管理体系,参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参与竞拍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建设经验。
7、(人才交流)加快人才培育、加强交流合作,营造人才成长的良好政策环境。
人才培养。加大企业人才培训支持力度,促进产业链企业与相关职业教育机构合作,培养实用技术人员;依托试点、示范工程,鼓励企业开展内部培训、交流培训、委托培训,鼓励院校开设新型建筑工业化相关课程,培养专业管理人员和具备生产、操作经验的职业技术工人;扶持劳务企业,建立新型建筑工业化用工与培训的长效机制;加强对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评价、运行等人员的培训,将新型建筑工业化相关技术作为专业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交流合作。通过学术交流、项目合作、企业引进、委托培训等多种途径,加强与发达国家和地区有实力的新型建筑工业化集团开展交流合作,加快引进吸收先进的、成熟的、适用的新型建筑工业化新技术、新材料和管理制度;鼓励发达国家和地区有实力的新型建筑工业化集团与我市建筑业企业开展合作,培育并壮大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开发、设计、生产和施工力量;允许海外企业直接参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建设项目招投标,促进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
8、(监督管理)市发改、规划、国土房产、建设、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运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协议约定或土地出让合同,严格项目立项、规划审批、技术审查、工程验收以及资金管理。违反协议约定或不按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依法收回所给予的专项扶持和奖励资金,并追究违约责任。
9、(检查考核)各相关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在本实施方案基础上,提出具体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强化落实,推动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更快、更好发展。
每年年末,市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要对相关市直部门、各区政府、各实施主体落实新型建筑工业化政策、年度计划、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工作等情况进行检查,对积极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优秀部门、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
10、(宣传发动)采取多种形式,在报纸、电视、电台与网络等设置专栏或专题,并组织大型宣贯会议、论坛、现场观摩等,对政府管理部门、开发商、施工单位、生产企业以及消费者开展政策宣传,普及产业化知识,提高新型建筑工业化的社会认知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