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每日经济专家入口》获悉,今年1月刚刚上市的安徽鸿路中国建筑金属结构信息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路钢构(002541.SZ)”)面临合同纠纷,被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延期交货与质量不过关等情形。
鸿路钢构表示起初交付的货物质量确存在问题,但经双方协商后已整改完毕,其迟交货物系对方未及时付款及交付设计图纸所致。
另一方当事人江苏敦邦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敦邦)表示否认,该公司常务副总孙海亮表示设计图纸与合同订立同时早已一并交付,对于迟交货款更是大呼冤枉。孙海亮表示,该公司早已支付130万元的预付款,有银行凭证可以证明。
据江苏敦邦董事长张孝松透露,该公司已委托相关律师欲通过法律途径向鸿路钢构索赔245万余元人民币。其代理人上海嘉嘉华律师事务所汪涛律师认为,尽管在他看来鸿路钢构存在违约行为几乎是不争事实,但索赔金额中间接损失部分恐不能为相关法律所支持。
延期交货 质量不过关?
根据江苏敦邦(委托方)与鸿路钢构(承揽方)于2011年1月9日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显示,江苏敦邦委托鸿路钢构加工制作主次钢构、圆管等产品用于其自身厂房的建设。合同约定鸿路钢构2月18日开始交货,3月5日完成交货,并要求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中国建筑金属结构信息网制作、验收规范(中国建筑金属结构信息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但根据双方往来的相关信函显示,鸿路钢构于3月8日方开始交货,且交付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并于3月30日至4月8日之间鸿路钢构方面停止发货,直至4月13日,合同约定的所有中国建筑金属结构信息网部件才交付完毕。
质量方面,根据4月2日代理江苏敦邦所发的一封律师函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钢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鸿路钢构、江苏敦邦、太仓市检测中心三江分别检测,检测结果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具体表现在:
交付的钢构件规格、尺寸与图纸不符,表现为所有全部已交货的钢柱牛腿角度偏差过大,导致钢梁与牛腿拼接后翼缘无法焊接;牛腿与钢柱的全熔透焊缝质量不合格,表现为现场所有抽检的焊缝经超声波探测无一合格。
据江苏敦邦相关负责人表示,鸿路钢构的上述违约行为造成其现场施工无法正常进行,同时造成中国建筑金属结构信息网加工厂房严重拖期投产,造成现场大范围停工和怠工。
鸿路钢构喊冤 称已达要求
根据鸿路钢构4月18日发给江苏敦邦的一份函件中称,该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于3月5日前加工完毕所需全部钢构,因江苏敦邦威及时付款提货导致产品库存多日,并占用加工场地,影响该公司正常生产,同时也占用了生产资金而造成很大损失。
该函中还称,鸿路钢构已多次通过电话、传真方式与江苏敦邦联系、协调但未获结果。函中表示,如果江苏敦邦不继续履行付款提供等合同义务,鸿路钢构将把加工好的构件转移至露天货场,如由此造成的货物损坏、锈蚀、变形等,后果由江苏敦邦负责。
同时,鸿路钢构董秘何的明昨日也对《每日经济专家入口》表示,该公司并非不履行合同,迟延交付双方都存在责任。并且何的明表示,产品是根据图纸来施工,对方存在未及时交付图纸的嫌疑。
对此,江苏敦邦常务副总经理孙海亮明确表示否认,称设计图纸早已与合同订立时一并交付,并且不存在未及时付款情形。孙海亮表示,该公司于合同订立(1月9日)之后,立即依照合同向鸿路钢构支付了130万的预付款,这完全可以由银行往来账目中查询得知。
记者发现,根据双方订立的合同显示,合同订立3日内委托方付130万给承揽方作为预付款。提货时分批款到发货,定金在分批提货时按比例冲减货款。同时,在江苏敦邦提供的预付款明细账目中了解到,该公司于1月10日向鸿路钢构电汇了130万元。
张孝松也对鸿路方面的辩解表示质疑,首批预付款早已支付了130万,按照合同约定最晚3月5日之前,相应价格的货物也应该供货,为何第一批货物也要拖至3月8日。同时,张孝松也表示,后期的未及时付款原因在于鸿路钢构提供的货物质量出现了问题,对方整改拖延了时间。
另,江苏敦邦提供的明细账目显示,自2011年1月10日支付130万元预付款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累计支付合同价款461.35万元。而根据上述4月2日发出的律师函显示,鸿路钢构自2011年3月8日开始发货,至4月1日止,累计发货596吨,折款计350万元。
对于上述文件提到的内容,何的明坦言具体交易详情并不清楚,但他表示合同履行出现问题不可避免,关键在于双方沟通未到位,都或多或少存在责任。
索赔245万 律师言恐难完全获法律支持
张孝松昨日对《每日经济专家入口》表示,虽然在质量问题发生后,鸿路钢构派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补救整改,但由于首批发货日期就拖延很长时间,质量出现问题整改又造成交货时间的更大延时,对公司生产带来了直接和间接的损失。目前,该公司已委托相关律师代理处理合同纠纷事宜,不排除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在江苏敦邦提供的《关于鸿路集团对敦邦中国建筑金属结构信息网项目因工期和质量造成损失说明》中对于损失统计为245万余元,其中直接损失为20多万,间接损失为225万元。
不过代理律师汪涛表示,尽管在他看来,鸿路钢构存在延期交货、质量部合同等违约行为几乎已是不争事实,目前也有相关证明可以证明。但他坦言,索赔金额中的间接损失部分恐不能为合同法所支持。
“我们国家相关法律对于合同纠纷中赔偿的定性主要是补偿性赔偿,而非惩罚性赔偿”,汪涛表示,“因此,合同法只支持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很难获得支持的。”不过他也表示,只要有证据证明这些损失是直接损失造成的,就可以向对方索赔。
对于,江苏敦邦做法,何的明也认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引发的纠纷还是希望双方能够友好协商解决,但对于对方提出的巨额赔偿,尤其是间接损失部分表示不认可,并称将得不到相关法律支持。(每日经济专家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