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材料质量情况将纳入节能减排工作的考核内容

作者:中国建筑金属结构信息网网    
时间:2009-12-23 10:03:00 [收藏]

    强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质量监管
    节能材料质量情况将纳入节能减排工作的考核内容

    针对近期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在各地存在的一些质量问题,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确保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所使用的节能材料和产品符合标准要求,保证工程质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把各地建筑工程使用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质量情况纳入每年一度的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考核内容,进行专门评价检查。

      在近一时期,各地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质量问题。有的生产企业不按产品标准组织生产,有的建材市场经销企业非法经营无产品名称、无厂名、无厂址(以下简称“三无”)的节能材料和产品,有的建筑工程违规购买和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这些行为严重扰乱、违反了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正常的生产秩序、流通秩序和使用程序,也给建筑工程质量特别是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带来严重影响。

      为了及时纠正和预防上述问题,《通知》要求,各级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全面完成建筑节能工作任务,充分认识抓好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同时,应组织对当地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这些环节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依法查处一批,曝光一批。要重点查验生产企业是否按照节能材料和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建材市场有无销售“三无”节能材料和产品,建筑工程有无采购和使用不合格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现象。

    《通知》指出,有关部门要严控源头,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的质量监管,进一步健全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生产标准。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建立健全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计量管理制度,重点抓好原材料进货质量和配比、生产工艺工序、产品出厂质量检验等环节的控制,同时配备相应的实验室,实验室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依法检定合格。此外,有关部门还应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管,全面建立企业质量档案。除日常监管外,各地今后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加大对在建筑工程中使用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生产、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要规范市场,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管,强化市场主办者的责任,严禁采购和销售“三无”节能材料和产品。同时,建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流通市场监测、巡查和专项检查制度,针对当地市场上存在的突出问题适时开展专项检查、整治,及时向社会曝光重大、典型案例。

    《通知》强调,有关部门要多措并举,提高对节能材料和产品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监管水平,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和国家的产业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并发布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推广、限制和淘汰目录,指导建筑工程正确选购。同时,应建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公示制度,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气候和资源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推广目录,鼓励建筑工程使用经过备案、登记、公示的节能材料和产品。

      建筑工程各方主体应严格履行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如建筑工程必须采购和使用质量合格、手续齐备的节能材料和产品,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节能材料和产品;设计单位不得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产品;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的规程、规范进行节能审查;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进行查验,建筑工程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和产品,有关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备案。

      《通知》最后指出,要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管的长效机制,落实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建立服务机制和舆论监督及考核评价机制。

      今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把各地建筑工程使用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质量情况纳入每年一度的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考核内容,对其进行专门评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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