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形成六大环节体现全过程监管体系

作者:中国建筑金属结构信息网网    
时间:2009-12-23 10:02:53 [收藏]

    民用建筑节能“国标”形成体系规划、设计、建设、验收、销售、保养六大环节体现全过程监管
      建筑时报讯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消息,我国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已基本形成。从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扩展到所有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从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扩展到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检测、评价、能耗统计、使用维护和运行管理,从传统能源的节约,扩展到了太阳能、地热能、风能和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基本实现对民用建筑领域的全面覆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日前介绍,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我国就开始建立民用建筑相应的建筑节能标准。1986年我国发布了第一个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即《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01年发布《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03年发布《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近年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从规划、标准、政策、科技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先后批准发布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几十项重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引导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主体按照相应的标准从事有关的建设活动,其中有些强制性条文能够规范相关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强制执行节能标准。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包括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等全过程,全面保证了建筑节能工作能够真正落到实处。为加强对新建建筑的节能管理,从源头上遏制建筑能源过度消耗,对新建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管主要体现在六个环节。
      一是在规划许可阶段,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于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是在设计阶段,要求新建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是在建设阶段,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四是在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将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作为查验的重要内容;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对新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是在商品房销售阶段,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六是在使用保修阶段,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对发生质量问题的保温工程负有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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