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作者:中国建筑金属结构信息网网    
时间:2009-12-23 10:02:46 [收藏]

    我国在建筑节能方面第一部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后,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司巡视员武涌进行了解读。   
    通过立法加强节能管理   
    建筑业是能源需求增长较快的领域,我国每年新增建筑面积高达18亿-20亿平方米,是世界上最大的建筑市场。目前,建筑能源消耗已经占全国能源消耗总量的27.5%。   
    武涌表示,民用建筑节能潜力巨大,同时,也存在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难以落到实处。根据原建设部对2000-2004年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情况调查数据显示,当时在全国抽查的3000多个已建和在建项目中,在设计阶段约有50%的项目没有按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区设计,在施工阶段大概只有23%左右的项目是按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去做的。近年来,尽管这个比例在逐年提高,但差距还是存在的。二是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举步维艰。由于既有建筑存在产权形式多样、结构形式复杂、改造标准不一、改造费用筹集困难等诸多因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进展缓慢。三是公共建筑特别是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耗电量过大。大型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耗电量是普通公共建筑的5倍。四是供热采暖系统运行效率低。目前,我国集中供热采暖综合利用效率大约为45%-70%,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五是缺乏有效的民用建筑节能激励措施,民用建筑节能推进困难。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迫切需要确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措施,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的管理。   
    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已基本形成   
    武涌表示,建筑节能标准体系是我国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手段,从上世纪80年代起,我国就开始为民用建筑建立相应的建筑节能标准。近年来,先后批准发布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几十项重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节能目标大幅提高。武涌认为,建立和健全建筑节能标准规范体系,对推动建筑节能工作至关重要,首先,建筑节能标准体系是建造节能建筑的标尺和依据,引导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主体按照相应的标准从事有关的建设活动;其次,建筑节能标准体系中有些强制性条文能够规范相关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以及施工单位执行节能标准,必须强制执行;第三,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的建立,包括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等全过程,全面保证了建筑节能工作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对新建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管   
    武涌表示,加强对新建建筑的节能管理,是从源头上遏制建筑能源过度消耗,防止边建设高能源消耗建筑、边进行节能改造的有效途径。为此,《条例》在不增加新的行政许可的前提下,对新建建筑节能实施全过程监管。   
    一是在规划许可阶段,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于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是在设计阶段,要求新建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三是在建设阶段,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不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有权要求其改正,并及时报告。四是在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将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作为查验的重要内容;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五是在商品房销售阶段,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六是在使用保修阶段,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对发生质量问题的保温工程负有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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