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建筑渐受欢迎促节能成国家战略重点

作者:中国建筑金属结构信息网网    
时间:2009-12-23 10:02:46 [收藏]

    中国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事业,越来越受到国内外、业内外以及人民群众的普遍关注。建设领域的节能减耗和污染减排工作,已经成为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把推广绿色建筑作为促进建筑节能模式转变的重要抓手,不断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福建省于2007年6月18日召开的“绿色建筑博览会”共有165家企业参展,对接项目189个,参观人数达7.6万人次,受到了境内外建筑师、房地产开发商、企业家和市民群众的赞许。
    为了进一步推广绿色建筑,促进节能减排。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为“绿博会”撰写专稿《推广绿色建筑促进节能减排》。文章对我国推广绿色建筑遇到的新问题及其应对之策作了详细分析,并就如何大规模大力度推广绿色建筑提出了建设性意见。走出认识误区推广绿色建筑绿色建筑是指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安全的居住、工作、生活的空间,同时在建筑的全生命周期内(即建材的生产和运输、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维护到拆除建筑原材料回用的整个过程)实现高效率地利用资源(能源、土地、水、材料)、最低限度地影响环境的建筑物。
    绿色建筑是以节约能源、有效利用资源的方式来建造低环境负荷下安全、健康、高效、舒适的环境空间,是人、环境与建筑共生共容、永续发展的新建筑模式,是“四节两环保”的建筑。所谓“两环保”,第一是对外部的生态环境保护,对大自然最低的干扰;第二是对室内环境保护,增进居住人的健康。绿色建筑并不是昂贵的建筑。在一些人的认识中,把绿色建筑与超低能耗建筑、高科技建筑并列,这是一个误区。
    到目前为止,一些科技人员撰写的一些文章中,有时也出现这样的习惯性错误。根据斯坦福大学的研究,一般意义上来讲,绿色建筑比普通建筑的成本并没有提高,因为用了可循环的材料。尽管有些绿色建筑采用了太阳能,但是总的成本折算起来还是比较低的。如许多绿色建筑采用遮阳板、结构风道等,就是学习本地传统建筑节能的一些办法。绿色建筑不是形式呆板的建筑,可以形式多样而且鼓励创新。一方面吸收传统建筑节能的理念,充分体现本地化;另一方面又全面进行材料的创新、技术的创新,充分体现自主创新、依照本地气候创新。

    推进绿色建筑的发展也是我国创新体系的组成部分。绿色建筑不是仅有绿化的建筑。利用绿化节能,只是绿色建筑的一小部分功能。绿色建筑是利用绿化进行节能和净化空气,达到节能和“两个环保”的要求。绿色建筑不等于是高科技的建筑。绿色建筑的本质是一种气候适应性建筑,所采用的技术大都非常简单,有些在我国古代就已应用。如徽派建筑就是典型的小气候调节型的建筑,非常热的夏天,到了房间里也觉得很凉快。徽派建筑大多两层结构,一楼住人,二楼堆放稻草和粮食,粮食和稻草就成为隔热层,建筑上层与下层、内部与外部温差相差5摄氏度之多。徽派建筑的地窑是把季节性的热能储藏在地下,然后用温差为建筑取暖或降温,这是一种很简单的技术。采取中国特色“双跨越”战略,抓好建筑节能工作我国正处在城镇化高速发展期,建筑能耗占社会能耗的比重快速增长,约每年增加一个百分点。

    目前我国的建筑能耗已经占全社会总能耗的约28%。“十一五”期间,建筑节能承担着我国全部节能任务的41%,只有通过建筑节能模式的创新,通过大力推广绿色建筑,才能实现全国节能减排的目标。同时实现节能目标与节能模式方面的“双跨越”式节能战略,是总结国际上发达国家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从我国国情出发的必然选择。中国特色的“双跨越”建筑节能模式具体指节能目标上的跨越。我国建筑节能的目标是:通过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到2010年城镇建筑节能率达到50%,其中各特大城市和部分大城市率先实施节能65%%的标准。开展既有居住和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尤其是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大城市要完成改造面25%,中等城市完成15%,小城市10%;在此基础上,到2020年实现大部分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对于新建建筑,东部地区要实现节能75%%,中部和西部也要争取实现节能65%。节能模式上的跨越。
    坚持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和推广绿色建筑同步发展,逐步提高绿色建筑的比重,以避免出现发达国家那样进行再改造而造成大量资源浪费的情况。其中大城市、特大城市和公用建筑应该率先采用绿色建筑的标准规范。
    这是必须做的,如果推行不力,我们就会付出惨重的代价,而这个代价已经被发达国家的建筑节能历史所证明。两种节能模式有不同的适用面。一般的建筑节能适用于结构简单的普通住宅和厂房以及北方地区,促进围护结构节能性能的提高,必须要强制性实施。而绿色建筑更适用于公用建筑、具有创新性的建筑以及气候条件四季分明的地区。绿色建筑适用范围量大、面广,南方地区更适合推进绿色建筑。
    扎实工作有效推进可持续发展有了正确的思路,我们还需要扎扎实实地行动起来,推进建筑节能和推广绿色建筑。
    (一)继续加强建筑节能体制机制建设完成《节能建筑评价标准》、《既有建筑设备工程鉴定与改造技术规范》的制定和《夏热冬暖地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的修订。争取尽快制定发布“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研究完善经济制度,强化政策激励,形成鼓励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绿色建筑的财税政策体系,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墙改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积极培育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力争印发《关于建立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建筑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方面推行清洁生产机制;加强建筑节能机构建设,增强行政管理能力。
    (二)落实新建建筑节能管理相关措施。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监管力度,着力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标准的监管。实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做出相关规定。实施新建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强化施工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的监管力度,力争年底施工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80%以上。
    (三)稳步推进北方地区供热体制改革和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继续积极推动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改革,加快推进供热商品化、货币化.推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明确供热计量的技术路线,新建建筑必须配套安装供热采暖分栋或分户计量系统及温控装置,既有建筑通过计量改造达到分栋计量的要求。制定热分配表、小流量热计量表等产品标准及推广应用技术目录。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落实《城镇供热价格暂行管理办法》,培育有利于节能的供热市场。加大北方地区城镇供热管网等供热基础设施更新改造力度。督促各地落实国务院确定的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5亿平方米的工作任务。研究利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工作的相关政策,下发《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
    (四)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建设及运行节能管理。对新建大型公共建筑,认真贯彻《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建立对设计方案公开透明的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强制性门槛。项目建成后应经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凡达不到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进入市场。对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继续加强运行节能监管,在各示范省、市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工作,在此基础上,抓紧研究制定用能标准、能耗限额和超限额加价、节能服务等制度,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开展“节约型高等学校”建设工作,制定《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加强节能节水工作的意见》。
    (五)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促进建筑用能结构调整。抓好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示范项目工作,扩大示范规模,加强示范项目的管理,确保示范项目顺利实施,实现预期节能环保效益。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标准,制定适用于不同气候区域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关键技术设计指南、施工关键技术指南、关键设备可靠适用性评估标准等。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品产业化基地建设示范工作,带动产业发展。充分利用太阳能、沼气、秸秆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解决农村地区用能问题,促进农村建筑用能合理增长。
    (六)加大绿色建筑的推广力度。组织实施“绿色建筑科技行动计划”。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试点,建立完善我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组织实施“100项绿色建筑示范工程与100项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建设工作。
    (七)依法加强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政府在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领域的公共管理职责,依法行政,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做好建筑节能检查,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
    (八)加强国际科技合作。继续办好每年一届的“国际智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暨新技术与产品博览会”和福建省“6•18”绿色建筑博览会,充分发挥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国际交流的平台作用。继续组织实施好已经开展并且取得一定成效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为国内相关政策的研究制定提供借鉴。包括:1.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GEF)“中国供热改革与建筑节能项目”;2.中德技术合作“中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3.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GEF“中国终端能源效率项目”(建筑包部分);4.中法“中国住宅领域提高能效与可持续发展项目”;5.中荷“可持续建筑示范项目”等。积极拓展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开拓新的国际合作项目。积极引导国际社会关注和支持我国建筑节能工作,充分利用和落实我国政府及我部对外签署的协定、合作协议和备忘录等,拓宽深化合作领域,挖掘新的合作项目,争取更多地引入国际上的技术、理念、经验、人才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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