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开工项目执行抗震设防新标准

作者:中国建筑金属结构信息网网    
时间:2009-12-23 10:02:22 [收藏]

    四川省政府颁布的《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要求―
    前不久,四川省物价局转发了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意见》于8月8日施行。
      通知要求,市、县(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实施意见》加强对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做好实施计划,确保今年内完成安全鉴定和修复的主要工作,力争完成50%工程加固工作。
      可随机确定鉴定机构
      通知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及委托人申请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时,市、县(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规定,要求出示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等。
      申请人向市、县(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安全鉴定,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机构。
      房屋建筑有多个产权人的,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单位的选择,按《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的规定,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异产毗连房屋的安全鉴定,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共同申请并依法履行权利和义务。
      房屋所有权人直接委托鉴定机构的,应当持鉴定合同向市、县(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当核验鉴定机构的资质、资格,同时核查鉴定机构的收费标准,凡违反《实施意见》规定的,应当要求整改。
      同时,申请人要求对鉴定报告复核的,可由申请人在省、市(州)、县(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鉴定机构名单中选择。经申请人书面同意,可以指定鉴定机构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复核费用由申请人全额支付。
      可分期分批改造、加固、重建
      通知规定,房屋建筑修复可以委托有建筑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特殊规定的公共建筑,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类调查登记,根据震害受损程度及安全鉴定报告结论,提出分期分批改造、加固、重建的实施计划,并报告市、县(区)人民政府。
      建设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按《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对《实施意见》未作出规定的已进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或主体结构已完工的建设项目,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中“可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有关施工和验收的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的规定执行。鼓励工程设计单位以最大限度满足新的抗震设计规范的最优化原则提出主体结构的加固、补强方案,报颁发施工许可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实施意见》颁布前已动工的房屋建筑加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持施工合同向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当按《实施意见》规定核验施工单位的资质,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应当依法责令停工,已签合同依法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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