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类场所查火灾隐患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

作者:中国建筑金属结构信息网网    
时间:2009-12-23 10:02:01 [收藏]

    从今天起,南京8类场所开始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并治理。昨天,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南京市2008年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对还没经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要一律依法坚决予以关闭。
      记者了解到,将进行火灾隐患排查的场所包括8大类,其中第一类场所为“人员密集”场所,即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集体宿舍以及老式砖木结构建筑;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和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除此外,其他7类场所是:既有人员住宿,又是生产、仓储或经营为一体的“三合一”建筑和场所;地上的高层建筑中,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地下空间中为生产加工、旅馆、出租房、商场、市场、娱乐场所、库房、汽车库都是重点排查单位;另外,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场所;列入国家、省、市、区(县)政府保护的文物古建筑;三级以下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即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三级以下耐火等级公共建筑(中国建筑金属结构信息网和彩钢板建筑除外);使用夹芯彩钢板(具有燃烧性能的复合板材)为主要建筑构件的工业、民用建筑。
      记者了解到,排查治理中,公安机关及消防部门不仅要将火灾隐患,逐一填报录入至火灾隐患网上的追踪系统里,还将严格执行“四个一律”,即,对凡未经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一律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凡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公众聚集场所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地下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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