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剽窃式跳槽法因数控商秘屡被侵犯

作者:中国建筑金属结构信息网网    
时间:2009-12-23 10:01:31 [收藏]

    山东法因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因数控)是济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纳税大户,极具成长性。近年来,法因数控一直是全国中国建筑金属结构信息网数控装备行业的领军企业,并承接了大量的国家重点新产品项目、国家级重点科技合作项目和火炬计划项目。法因数控具有很强的自主创新能力,每年可开发几十个新产品,公司为技术人员每年支付的工资就高达2000万元,这还不包括产品开发费用和国家对该企业的投入。技术上的大投入奠定了法因数控的发展基础。



    然而,正是这样一个锐意创新的优秀科技企业,现在正因商业秘密被侵犯而困扰着。



    技术人员跳槽引发技术"借用"



    自2003年上半年开始,法因数控在市场上发现,成都某数控设备公司生产、销售的中国建筑金属结构信息网数控加工设备,从外形、功能和技术参数上比较,大部分与法因数控的同类产品一致。且这家公司时常在市场上实施低价竞争,经常用法因数控1/2到2/3的价格,参与行业投标竞争。此外,这家公司还恶意抢注了法因数控的部分域名和通用网址,在行业内进行不实宣传,致使部分客户一度以为其就是法因数控的分公司或合作伙伴,这对法因数控的经营和声誉造成影响。为捍卫企业的合法权益,法因数控将初步掌握的涉嫌侵犯法因数控商业秘密的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举报。目前犯罪嫌疑人、成都这家公司的C某,已被检察机关正式批捕。



    据介绍,涉案人员C某曾在法因数控工作过几年,因工作关系,结识了法因在深圳的某供应商。2002年,C某从法因数控辞职,并在同年稍晚时间,与其结识的供应商及另外两人共同组建成立了新公司。在新公司,C某负责技术和生产工作。



    没有明显技术实力的公司却能进行低价竞争,其原因不言自明。依靠技术"借用",研发不需要过多的投入,成本自然就下降了,以此参与竞争,自然获利颇丰。



    据悉,一段时间以来,济南高新技术开发区出现了多起这样的商业秘密侵权案,已引起了各级相关部门的重视。济南高新技术开发区是国务院首批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众多。正是这些高新企业做出了不俗成绩,获得了较好发展,才引起了某些不法分子的窥视。



    防微杜渐须多管齐下



    业内人士分析说,商业秘密侵权案的频繁出现,一个主要原因在于行业管理体制上的纰漏。目前,行业管理部门还没有针对商业秘密侵权进行预防性约束。而西欧国家经过多年的探索,已形成一整套较为完善的行业管理制度。在意大利,一个生产同类商品的新企业,如果该产品没有创新点,就不可能领到行业协会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所以即便这个企业掌握了该项技术或非法拥有了他人的图纸,也无法形成商业秘密侵权伤害的事实。这样做极大地保护了原有企业的知识产权,也促进了技术创新和整个行业的规范发展。



    另外,近年来,随着高新技术企业的迅猛发展,商业秘密侵权案逐年上升。但是,商业秘密案件的判罚,受害者往往胜少败多。因为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中,被侵害企业无论是采用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都存在着举证难的问题。至于商业秘密案件中所需的三个鉴定---公知性鉴定、同一性鉴定、追损评估,更是难度不少。尤其是公知性鉴定,证明难度最大。同时,高新技术企业的行业管理也尚待完善,高新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有待加强。这些困难涉及到立法、行业管理及企业自身保护的完善,由此使商业秘密案件的侦破、诉讼凭添了诸多不便,受害者胜少败多也就成为一种必然。在我国积极倡导自主创新的大环境下,创新者却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商业秘密侵权案已成为眼下亟待重视的问题。



    专家呼吁,企业要看好门,行业要把好关,法律界和各级政府也应该为迅猛发展的经济社会提供快速有效的支持,以避免那些善于技术创新的企业受到不必要的伤害,促进整个经济的有序繁荣、健康发展。







    观 点: 企业如何应对"剽窃式跳槽"



    自国家大力提倡自主创新以来,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自主创新意识空前高涨。然而,也正是企业自主创新成果的不断涌现,企业技术人员"剽窃式跳槽"侵害商业秘密犯罪渐呈增多趋势,越来越多的企业与跳槽者因此对簿公堂,这给企业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严峻挑战。



    长期以来,我国绝大多数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强,也很少有自己的核心技术,更缺乏的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和必要的尊重。一方面是很多企业不愿意投入物力、人力和财力进行技术研发,培育自身的创新能力,而是热衷于"拿来主义";另一方面是一些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对已有的专利技术和科研成果并没有很好地加以保护,在人才流动的过程中,企业的核心技术也随之流失了。



    人才的流动固然使得企业充满了竞争与活力,但也使得企业核心技术外流成为一个难以预防的顽症。以往遇到类似情况时,很多企业都自认倒霉,却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很多跳槽者把原单位的成果拿过来用,也并没有想到会不会侵犯知识产权。



    "剽窃式跳槽"给企业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而企业通过法律方式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往往是不得已为之,其结果也未必尽如人意。俗话说,解铃还须系铃人,要防范"剽窃式跳槽",关键是防患于未然。对于企业而言,应牢固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构筑知识产权保护壁垒。



    为此,企业必须建立一整套知识产权保密制度,比如明确哪些岗位、哪些材料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建立知识产权使用查阅制度等。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中最为重要的是要建立与可能引发知识产权泄密的技术人才签订保密协议制度。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我国的《劳动法》有竞业禁止条款。企业在招聘涉及知识产权岗位的技术人才之时,应与招聘人才签订明确的保密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订立保密条款,约定所招聘员工的保密义务,并明确违约赔偿责任。



    毋庸置疑,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跳槽者剽窃成果之间的冲突,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觉醒,是国家大力提倡企业自主创新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背景下的一种必然现象,是一种进步的表现。同时,这一现象也提醒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措施必须早日跟进,以使得执法机关在化解及裁决这类冲突发生时有法可依,减少执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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