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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预审合格单位的取舍

作者:建筑中国建筑金属结构信息网网    
时间:2009-12-22 20:25:58 [收藏]

    [提问>
    该招标人的做法是否合适?
    <问题> 该招标人的做法是否合适?
    该案例中招标人的做法是不合适的。
    按照惯例,所有符合资格预审标准的申请人都应允许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投标。这12家申请人既然都已达到最低分数标准,说明都具有投标承包工程的能力,因此应获得同等购买招标文件的资格。若投标,这12家承包商都有中标的可能。因此,招标人如果要取前6名,就应事先规定①(①《FIDIC招标程序》建议:资格预审时,在排除了那些不合适的公司之后,如果初选的投标人名单量超过6个预期投标人,并且在雇主没有特别规定或限制条件的情况下,则,为了使投标人名单上的数目不多于6个,应继续进行选择,以排除那些相对不合格的公司。),而不能事后作决定,否则是不公平的。
    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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