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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章程(2012年11月22日)
作者:建筑中国建筑金属结构信息网分会     时间:2012-11-30 09:57:40     
摘要: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英文名称:China Construction Metal Structure Association,缩写:CCMSA。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章程
(2012年11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英文名称:China Construction Metal Structure Association,缩写:CCMS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国内外从事建筑门窗、幕墙、建筑中国建筑金属结构信息网、采暖散热器、建筑扣件、建筑模板脚手架、建筑门窗配套件、建筑给排水设备、辐射供暖供冷、喷泉水景及配套产品、服务领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设计单位等)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国内外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倡导自主创新和可持续发展为动力,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转变行业发展方式;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认真履行服务行业企业、反映会员诉求、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三里河路九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 从宏观与微观、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行业改革中出现的难点和会员关心的热点,技术创新,市场动态,国内外行业发展趋势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本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技术政策的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

  2.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经济技术政策和法律法规,以科学技术进步为先导,组织本行业为建设事业提供合格产品与服务。

  3.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制订、修订产品与工程技术标准、规范、产品质量认证等工作,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4. 积极参与和组织国内外技术交流,发展同国内外相关社团组织和企业的友好往来与合作。为企业提供信息、疏通渠道、传播技术、开展技术咨询、开拓市场,积极促进会员企业的国际化。

  5. 开发智力,培养人才。举办各类技术、管理培训班、研讨班,委托有关院校开设MBA、EMBA、大、中专班,提高全行业的技术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6. 引导会员依法经营,推动生产企业开展健康的竞争,对违犯协会《章程》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有欺诈行为及其它违法行为的会员,经举报查实,本会可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报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处理措施。

  7. 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合理生产规模,规范行业行为,协调会员关系,反映会员诉求,组织行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的调查,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采取措施,保护行业安全。

  8. 引导和推动企业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积极促进会员间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和横向联合,相互协作,取长补短,有效利用资源。

  组织本行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会员的知识产权。

  9. 受政府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产品展览展示,积极为企业拓展市场;采用必要的方式,抵制伪劣假冒产品进入建筑市场。

  10. 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11. 积极兴办行业公益事业,依照有关规定,做好行业杂志、技术书籍编辑、出版、发行工作。利用本团体网站为行业提供信息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2.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3. 履行本团体章程规定的义务,愿意参加本团体工作;

  4.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自愿加入本团体,并完成本团体的日常工作,或代表与本协会有密切合作关系的相关组织参与本团体的工作;

  2. 拥护并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3. 履行本团体《章程》规定的义务;

  4. 有法律行为能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讨论通过;

  3.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3.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有权使用“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会员”的名义和标志;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2.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3.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5.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5. 决定终止事宜;

  6.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 领导本团体秘书处开展工作;

  7. 批准内部管理制度;

  8.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常设办事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处人员须是本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的职责是:

  1. 组织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2. 提出并组织制定本团体秘书处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3.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和落实工作计划;

  4. 以秘书处会议决议方式决定本团体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宜;

  5. 批准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6.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其产生和任免程序执行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秘书长1人。其产生和任免程序执行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员代表大会大会召开时超过本章程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需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主持或委托他人主持会员大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批准本团体秘书处会议重要决议、规章制度;

  4. 行使经理事会授予的其他理事会权限内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领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2. 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置方案;

  3.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4. 组织制定本团体的各项规章制度;

  5. 受会长委托代理会长行使权利;

  6.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法律性文件和其它重要文件;

  7.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拨款和社会的捐助与赞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因合并、分立、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简单多数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2年11月22日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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